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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行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魏红梅等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梅,丁国玉,刘冬生,王文斌,崔宝弟,吴小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694号原告魏红梅,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原告丁国玉,女,1963年4月1日出生。原告刘冬生,男,1960年1月6日出生。原告王文斌,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原告崔宝弟,女,1955年9月29日出生。原告吴小平,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原告魏红梅等6人不服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现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故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红梅等6人诉称,2011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说明”的政府信息,2011年10月10日被告作出了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该答复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2011)第140-1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判令被告提供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说明。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原告所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因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原告针对被告所作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红梅、丁国玉、刘冬生、王文斌、崔宝弟、吴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魏红梅、丁国玉、刘冬生、王文斌、崔宝弟、吴小平。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鹏英审 判 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纪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