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7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俞坤斌与叶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坤斌,叶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7052号原告:俞坤斌。被告:叶建伟。原告俞坤斌为与被告叶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叶建伟立即偿还借款5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青清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俞坤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叶建伟于2014年6月26日向原告俞坤斌借款5000元,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叶建伟借款后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付,原告遂于2016年10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俞坤斌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青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鲍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