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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明正与李贤明、杨丽琼、重庆港富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明正,李贤明,杨丽琼,重庆港富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廖明正。被执行人李贤明。被执行人杨丽琼。被执行人重庆港富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廖明正申请执行李贤明、杨丽琼、重庆港富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廖明正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告知本院该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已经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审理。经查,本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上诉并并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便申请本院执行,不符合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廖明正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寒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潇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