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明正与李贤明、杨丽琼、重庆港富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明正,李贤明,杨丽琼,重庆港富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廖明正。被执行人李贤明。被执行人杨丽琼。被执行人重庆港富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廖明正申请执行李贤明、杨丽琼、重庆港富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廖明正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告知本院该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已经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审理。经查,本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上诉并并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便申请本院执行,不符合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廖明正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寒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潇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