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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行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雷筱平与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筱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4行初191号原告雷筱平,女,汉族,1948年10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公楼9楼。法定代表人冯意刚,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德,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静静,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原告雷筱平不服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被告)作出的建规(地)字第出(2016)00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筱平诉称:原告的房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309号,因相关项目建设,在没有与原告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长沙橘韵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对原告房屋实施了违法强拆。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被告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建规(地)字第出(2016)00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规划许可用地的范围包括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所占土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建规(地)字第出(2016)00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院认为,被告核发的建规(地)字第出(2016)00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只是认可特定区域内的土地在规划用途上可以用于华远.华中心项目二期(7号楼)项目建设,被告的行政许可行为与原告诉称的其房屋被违法强拆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至于该区域内���房屋是否被征收,是由具备法定职责的相关人民政府来决定。因此,该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筱平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兵审 判 员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思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