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贵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贵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53号罪犯张贵华,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贵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吴某等6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66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5日交付执行。2012年3月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张贵华曾于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次,共获减刑二年。刑期至2029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张贵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对罪犯张贵华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贵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5.7分。另查明:罪犯张贵华未履行财产刑及民事赔偿,其户籍所在地的贵州省桐梓县新站镇蒙渡村民委员会、贵州省桐梓县新站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困难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贵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及民事赔偿,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贵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8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