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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9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杨京楼与朱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京楼,朱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677号原告杨京楼,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朱旭峰,男,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京楼诉被告朱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同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京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京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京楼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