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9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杨京楼与朱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京楼,朱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677号原告杨京楼,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朱旭峰,男,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京楼诉被告朱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同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京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京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京楼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