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13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孙英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平,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3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建平,女,1928年2月3日生,汉族,天津市解放北路邮政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孙英,男,1920年12月15日生,汉族,海河水利委员会离休干部,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李建平与孙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