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陈华与姜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姜朝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2174号原告陈华,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姜朝玲,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与被告姜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姜朝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对被告姜朝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3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366元,由原告陈华负担。审判员 唐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