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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柴沟镇信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高密市柴沟镇信誉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49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密市柴沟镇信誉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柴沟镇平日公路信誉超市。经营者:王跃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柴沟镇信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长秀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