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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与宋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宋先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15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法定代表人:杨祥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先强,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与被告宋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人民陪审员 杨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