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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复执字第0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轩悦物资有限公司、苏州联顺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轩悦物资有限公司,苏州联顺仓储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福航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开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李,李仙斌,徐超,肖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复执字第0000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主要负责人:杨华,行长。被执行人:苏州轩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福杭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超,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联顺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白洋湾大街225号。法定代表人:李仙斌,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福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法定代表人:吴李,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开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华云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仙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李,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李仙斌,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徐超,男,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肖英玉,女,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州轩悦物资有限公司、苏州联顺仓储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福航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开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李、李仙斌、徐超、肖英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苏州开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狮山路199号1幢2106室房地产,三次拍卖均流拍,在变卖阶段由买受人李代龙于2016年9月13日以200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李名下位于无锡市尚城绿园10号201室房地产,三次拍卖均流拍,在变卖阶段由买受人陆庆礼于2016年9月13日以14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仙斌名下位于无锡市尚城绿园11号201室房地产。三次拍卖均流拍,在变卖阶段由买受人陈红于2016年9月13日以14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以上拍卖所得款共计490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0026元后余款4839974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另经本院赴苏州范围内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被本院处置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王程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诗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