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29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胡增发、刘志凤等与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增发,刘志凤,胡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2992号之三原告:胡增发,男,1946年2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刘志凤,女,1952年5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胡晓东,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胡增发、原告刘志凤与被告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增发、原告刘志凤撤诉。审 判 长 包锡伦代理审判员 罗 蕾人民陪审员 窦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明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