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864号申请执行周江龙。被执行人兰钉。申请执行人周江龙与被执行人兰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86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周江龙支付轮胎款2380元,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兰钉财产进行四查,暂无可供执行存款、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当前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86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岑荣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