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凤英与陈有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英,陈有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1民初881号原告:高凤英,女,汉族,住曲沃县。被告:陈有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高凤英与被告陈有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巨燕亭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凤英、被告陈有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凤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85年1月1日在曲沃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婚前经人介绍,相互了解较少。被告有酗酒恶习,且家庭暴力严重,曾因家暴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后被告丝毫没有悔意,继续殴打原告。现原告无法忍受陈有成的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离婚。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双方有共同财产:120平米单元楼一套,大车库2间,中车库4间、小车库5间、出租房11间、现金120000元。被告陈有成辩称:不同意离婚,钱是挣一分交给她一分,自己还有债务呢,卖房子钱都给了原告了,而且还有贷款呢,被告身体还不好,所以请求法院好好处理。本院经审理: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做如下确认:原告高凤英与被告陈有成经人介绍于1985年1月1日在曲沃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其中二女儿自幼送养他人,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被告陈有成有酗酒习惯,也认可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双方婚后在自己宅基地上建起小产权楼房,除了已经销售的外,现在属于原被告的有120平米单元楼一套、有六间上下西楼,后面有五间上下,一层车库,二层是房子,共十一间上下楼房均用于出租,每间月租金为100余元。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针对原被告已经年过五十,婚姻生活超过三十年,子女均已成年,都已经有了孙子、外孙,本院组织了调解工作,并邀请了原被告儿女到庭参与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子女均认为被告爱喝酒,脾气不好;认为原告与被告沟通不够,双方都有问题,都比较自私,离婚是对原被告、对家庭、对子女的不负责任。子女仍希望原告能够多考虑考虑家庭,尽量不要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后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虽有磕磕绊绊,也属夫妻间正常的矛盾,且均已年过五十,儿孙满堂,双方身体均不太好,更应互相关爱互相照料,共度幸福晚年,应以不离为宜。综上所述,原被告结婚,已经20余年,期间被告虽有不良习惯及实施过家庭暴力,但诉讼中被告确有改正情况,并愿意好好珍惜夫妻感情,珍惜家庭,原告也应考虑家庭实际情况,给婚姻一次修复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风英与被告陈有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风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