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翁坤伟行政处罚2016执164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翁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局常务副局长。被执行人翁坤伟,地址广东省惠来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翁坤伟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荔综环罚(2015)03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翁坤伟停止经营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北路紫东街117号翁记潮汕风味小食店,并向申请人支付罚款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现场勘查,被执行人已没有再经营餐饮项目的生产,经查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103执16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国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嘉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