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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5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莫国良与湖北保利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国良,湖北保利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5444号原告:莫国良,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保利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1049号保利城项目一期19号楼商铺。法定代表人:左明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静,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霞,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莫国良诉被告湖北保利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莫国良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国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国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89元,由原告莫国良负担。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纯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