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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雷连城与李军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连城,李军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4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连城,男,汉族,工人,住宝鸡市陈仓区钓。被执行人李军岐,男,汉族,工人,住宝鸡市陈仓区。雷连城与李军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9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李军岐向雷连城归还借款12000元。案件执行费8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人领取了12000元,本院收缴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935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李军岐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雷连城借款12000元的协议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丹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