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玉春与宋守礼附带民事赔偿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小娇,王玉春,王瀚,王浩,王海迪,宋守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盛小娇,女,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三青山镇三青山村。系本案被害人。申请执行人王玉春,男,1962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三青山镇三青山村。系被害人宋秀贤丈夫。申请执行人王瀚,男,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宋秀贤儿子。申请执行人王浩,男,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大连造船厂工人,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系被害人宋秀贤儿子。申请执行人王海迪,女,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朝阳市。系被害人宋秀贤之女。被执行人宋守礼,男,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已被执行死刑。本院在执行盛小娇、王玉春、王瀚、王浩、王海迪与宋守礼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宋守礼已被执行死刑,2016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院申请变更宋建彪(宋守礼儿子)、宋建华(宋守礼女儿)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吉07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现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琦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