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晃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林与杨天树、姚玉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杨天树,姚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晃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1968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天树,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姚玉贵,女,1953年1月15日出生。杨林与杨天树、姚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晃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杨天树、姚玉贵一直未履行,杨林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天树、姚玉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林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新晃县泵矿鸿树加油站,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晃执字第96-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杨天树、姚玉贵所有的新晃县泵矿鸿树加油站及其附属财产予以变卖,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晃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