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黄包车织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鸿泰筑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鸿泰筑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黄包车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鸿泰筑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詹金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黄包车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梁艳娟。上诉人佛山市鸿泰筑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黄包车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8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佛山市鸿泰筑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诉讼事实有仲裁条款约定。诉争双方签订编号为HTCS116-033005号《购销合同》“第七条合同仲裁:双方合同执行期间产生的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上诉人认为该条款属于仲裁条款。2、本案原告、被告的注册地、经营地均在佛山,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支付款项等合同履行事项均为佛山本地,因此,上述合同纠纷仲裁约定地虽然未明确约定,事实从合同履行和双方注册地来看均为佛山,属于未明确且可以清晰辨别的情形。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特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中,讼争双方所签订的编号为HTCS116-033005号《购销合同》第七条中约定有“双方合同执行期间产生的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的内容,但并未约定有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协议条款无效。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美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