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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执1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利侠,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郭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221执1211-1号申请执行人方利侠,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古城路111号。被执行人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郭建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建彬,男,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市民,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76号14栋1单元1703号,现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老县委大院。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建彬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建彬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建彬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建彬有车牌号为鄂A31E**梅赛德斯奔驰牌、鄂A31E**奥迪牌、鄂AJB0**别克牌汽车三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建彬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31E**梅赛德斯奔驰牌、鄂A31E**奥迪牌、鄂AJB0**别克牌汽车三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