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史贤祥与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贤祥,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509号原告:史贤祥,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意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贤祥诉被告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史贤祥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贤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贤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史贤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