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山市协力水泥有限公司与毛永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协力水泥有限公司,毛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436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协力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81000031013),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贺村村赵家山。法定代表人:姜正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绪印,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毛永国,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江山市协力水泥有限公司与毛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冬法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毛永国支付水泥款3180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毛永国无房屋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协力水泥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永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4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祝明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