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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1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辛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辛然,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1129-4号申请��行人:刘辛然。被执行人:刘辉,现服刑于合肥市义城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刘辛然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或处置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