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1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辛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辛然,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1129-4号申请��行人:刘辛然。被执行人:刘辉,现服刑于合肥市义城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刘辛然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或处置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