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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红杰与被执行人边文辉、董俊武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红杰,边文辉,董俊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裴红杰,男,1956年6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闻喜县。被执行人边文辉,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闻喜县。被执行人董俊武,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闻喜县。申请执行人裴红杰与被执行人边文辉、董俊武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晋08民终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银珠审 判 员  李和保代理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