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枞阳县御香源酒店与张三明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枞阳县御香源酒店,张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3367号原告:枞阳县御香源酒店(经营者殷春林,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通宜路。被告:张三明,男,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枞阳县御香源酒店与被告张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枞阳县御香源酒店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张三明不同意调解,枞阳县御香源酒店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枞阳县御香源酒店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枞阳县御香源酒店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