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5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霖斌与王志旺、王明芳管辖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霖斌,王志旺,王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995号原告:黄霖斌,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鹏,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王志旺,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王明芳,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黄霖斌与被告王志旺、王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黄霖斌诉称,2016年5月3日,黄霖斌与王志旺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黄霖斌提供给王志旺借款3万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同日,黄霖斌即提供给了王志旺借款3万元。借款后,王志旺没有依约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本案借款债务发生于王志旺与王明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夫妻共同债务。黄霖斌多次向此二人催讨借款未果,故请求判令:1、王志旺、王明芳立即偿还给黄霖斌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志旺、王明芳负担。王志旺、王明芳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黄霖斌与王志旺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有约定,若双方产生经济纠纷,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受理。黄霖斌现住莆田市城厢区,此地点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故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依法应当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瑞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彬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