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5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健子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子,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660号原告:李健子,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县盐井乡。被告刘建军,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县盐井乡。本院受理原告李健子与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健子于2016年10月28日以同被告私下商议解决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健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525元,由原告李健子负担。审 判 长 赵建中审 判 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豆严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学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