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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9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何金云与宋红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云,宋红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9196号原告何金云,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宋红苗,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方城县。原告何金云诉被告宋红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何金云承担。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佳惠(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