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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4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文侠与王辉、计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侠,王辉,计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660号之一原告:杨文侠,女,汉族,1980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盛斌,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旭,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辉,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计丽,女,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杨文侠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46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于2016年7月5日查封被告计丽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景荣花园××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号)房屋以及原告杨文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太湖东路万振逍遥苑××室(产权证号:合包字第××号)担保房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均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计丽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景荣花园××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杨文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太湖东路万振逍遥苑××室(产权证号:合包字第××号)担保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