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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陆凤侠、陆玉侠与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凤侠,陆玉侠,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1006号原告:陆凤侠,女,1974年9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浙江省台州市。原告:陆玉侠,女,1968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水泥厂楼单元一层东户,组织机构代码66794399-8。法定代表人:刘海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亮,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4号1006室,组织机构代码68497791-1。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良,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8幢10602号,组织机构代码55880735-6。法定代表人:郭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淮凤路与丁山路交叉口紫金时代广场商业A-B一层120室,组织机构代码58455678-1。上述两名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周庆兵,系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陆凤侠、陆玉侠诉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泰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创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堂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堂淮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淮民一终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本院认为:由于本案的审理结果,需要依据上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审理结果作为判案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余振洋人民陪审员  尹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仁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