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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董丽与河南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丽,河南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632号原告:董丽,女,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李艳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65139800W。法定代表人:侯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永鹏,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亮,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董丽与被告河南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冉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