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金彩红与徐哲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彩红,徐哲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金彩红。被执行人徐哲威。原告金彩红与被告徐哲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02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原告金彩红医疗费人民币28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金彩红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金彩红医疗费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金彩红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被告张盼赔偿原告金彩红医疗费人民币127463.49元,扣除已经预付的55000元,再赔偿72463.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金彩红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四、被告徐哲威赔偿原告金彩红医疗费54627.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金彩红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五、驳回原告金彩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00元,由原告金彩红负担498元,由被告张盼负担2072元,由被告徐哲威负担230元,被告张盼、徐哲威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金彩红,原告精彩红已经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徐哲威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金彩红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857.21元,执行费723.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徐哲威名下登记有车牌为苏e×××××的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同时查明该车辆在本院另案处理中,尚未变现;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鉴于上述情况,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凭证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025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