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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方维振与湖北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维振,湖北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方维振,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湖北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楚王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胡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袁家墩***号*层*号。法定代表人许文超,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方维振与被执行人湖北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方维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