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李炳发与潘忠良、东辽县良鑫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发,潘忠良,东辽县良鑫煤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1672号原告:李炳发,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潘忠良,住所地东辽县平岗镇。被告:东辽县良鑫煤矿,住所地东辽县平岗镇悦安村*组。法定代表人:赵红旗。原告李炳发诉被告潘忠良、东辽县良鑫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李炳发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潘忠良、东辽县良鑫煤矿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炳发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忠良、东辽县良鑫煤矿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发撤回对被告潘忠良、东辽县良鑫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李炳发负担。审判员 贾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天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