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7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曲知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知康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95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曲知康。委托代理人刘宇,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曲知康因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2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上诉人对青岛青建博海源诚置业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以诉讼请求超出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119条对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规定,其中第三项对诉讼请求的规定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可。第四项规定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项规定的民事诉讼范围指的是第三条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而并非是对诉讼请求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法院受理的诉讼请求范围作出任何规定,且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据此,原裁定以诉讼请求超出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认为,上诉人曲知康与青岛青建博海源诚置业有限公司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自行意志的民事行为,现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青岛青建博海源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其诉讼请求超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曲知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袁宏英代理审判员 王向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