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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力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力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4591号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吴秉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娟,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力月,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力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亚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