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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雷某、王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雷某,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3民初3183号原告:白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乙。被告:雷某。被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被告:侯某某。原告白某甲与被告雷某、王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卜潇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乙、被告雷某(又为被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4日,被告雷某向原告贷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侯某某提供保证担保,即日立据为证。至此,被告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故涉诉到院,请求支持前列诉求。被告雷某辩称,借款属实,但无足额现金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只能分批次偿还借款;其二,被告配偶王某某对此笔借款并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王某某不应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第三,被告侯某某与其不相识,免除对其应担的保证责任。被告侯某某辩称,保证担保属实,但无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依法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全面诚实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故原告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被告雷某对其辩解理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雷某配偶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保证条款表述为“担保人:侯某某”,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条款未约定保证范围,保证人应承担全部保证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雷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4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0‰,);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侯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侯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雷某、王某某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预交200元,缓交9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卜潇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