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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执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重庆凯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凯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执字第0175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凯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红旗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77179157-6。法定代表人曾庆。被执行人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法定代表人覃明,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299800元及利息,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2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璧法民执字第17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克 中执行员 李 沅 林执行员 陆 世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陈铱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