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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653号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对原告卜亚威、卜亚楠、李瑞侠、卜庆瑞、倪秀英与被告孟铮铮、沁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吴道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830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830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五页十六行中“铮负事故主要责任;卜凡永、吴道陈负事故次要责任;”应为“铮负事故主要责任,卜凡永、吴道陈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七页第十一行中“公司与被告孟铮铮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应为“公司、被告孟铮铮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第七页第十四行中“本院予以确认”应为“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丁德平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人民陪审员  周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