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张世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世澈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009号罪犯张世澈,男,1994年6月28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长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裁定,认定张世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5年为张世澈减刑1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世澈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世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刑11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世澈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