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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7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贤祥、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贤祥,陈娥,徐文友,朱耀礼,XX明,王贤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725-2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43号。被告:王贤祥,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陈娥,女,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徐文友,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朱耀礼,男,1979年8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XX明,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贤福,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贤祥、陈娥、徐文友、朱耀礼、XX明、王贤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海涛人民陪审员  王大海人民陪审员  张思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管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