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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郝心奎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868号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对原告郝心奎诉被告杨作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32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中“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郝心奎各项损失合计108494.28元”补正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郝心奎各项损失合计114684.52元”。审判员  李恋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补正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