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刘新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刘新景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537号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飞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陈敏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江,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泉,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新景,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碧蓉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