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12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美钢刃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巴南区恒松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钢刃具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恒松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2185号原告:重庆美钢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开发区金竹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815766。法定代表人:韩邹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男,重庆美钢刃具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恒松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号,注册号500113600367724。经营者程松,男,1979年5月9日出生。原告重庆美钢刃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恒松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美钢刃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钢刃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钢刃具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重庆美钢刃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昱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