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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8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炎与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炎,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8472号申请人:杨炎,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孙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炎与被告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锦江区XXXX房屋(权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予以查封,保全金额3185108.44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保全金额3185108.44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锦江区XXXXX,保全金额3185108.44元,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