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麻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麻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孙某某以其名下的位于定边县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以及地下停车位、地下室以54万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麻某某,申请执行人找补差价10万元由被执行人孙某某领取。执行费5900元由被执行人孙某某承担,待房屋过户案件款交付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