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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6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朱庆康与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董振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朱庆康,董振萍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号。法定代表人:俞晓飞,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燕,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庆康(2015年8月19日死亡)。原审第三人:董振萍,女,1957年9月13日生,汉族。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朱庆康(已死亡)、原审第三人董振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原告朱庆康在2015年8月19日已经死亡,而一审法院2015年11月16日开庭审理,2016年6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继承者参加诉讼。故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钮丽娜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沈萍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旭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