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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春玉、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春玉,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140号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玉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根,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孟春玉。被告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春玉、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