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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祖吉与舟山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舟山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68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58年3月1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峰,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舟山市定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斌,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舟山市定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舟山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繁强路2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某某,男,舟山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舟山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姿颖 来源: